您所在的位置: 海宁律师咨询网 >刑事辩护

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电话号码:0573-80706397

手机号码:13758071907

邮箱地址:334214039@qq.com

执业证号:13304200510165790

执业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刑事辩护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如何处罚?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那么,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如何处罚?

  一、概念

  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刑法》第102条、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之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行为,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根据《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境外机构、组织包括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属于境外个人。

  这里的所谓机构是指国家设立的管理单位,包括公检法、人大、政府、政协、政府部门以及具有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等等;这里的组织是指人们为实现一定的目标而相互协作结合成的社会集团;这里的人则是指自然人。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我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实施上述特定危害国家安全,仍然给予资助。确实不知道对方实施这些特殊犯罪行为而进行资助的,不以本罪论处。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须有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特定犯罪的行为。根据《国家安全法》有关解释,这里的“资助”是指向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者提供经费、场所和物资;提供用于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经费、场所和物资。

  二、应注意的问题

  本条规定中的资助方可为境内外的一切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而受资助方则限于我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不包括境内的机构;资助行为限定在接受方须实施上述所列特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如果资助本罪规定之外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定罪量刑;本罪对于资助时间没有限制,无论是在接受方实施相关犯罪前后或者过程中进行资助,都不影响对本罪的定性。

  三、处罚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构成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联系电话:13758071907

Copyright © 2016 www.jxhnzag.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