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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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伐林木罪,是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如果主体为自然人的应当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应当具有非法占有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的林木资源保护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一)森林或者林木
本罪的森林是指原始或者人工植树形成的大面积森林,包括原始森林、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等等。其他林木是指小面积的树木或者零星的树木,不包括农民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
(二)构成盗伐林木罪的情形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345条第1款的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擅自砍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擅自砍伐本单位或者本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国家、集体、他人所有或者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三)与盗伐林木行为有关的犯罪
对于一年内多次盗伐少量林木未经处罚的,累计其盗伐林木的数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伐、滥伐珍贵树木,同时触犯刑法第344条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第345条规定的盗伐林木罪,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将国家、集体、他人所有并已经伐倒的树木窃为己有,以及偷砍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四)不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根据《刑法》第345条规定,构成盗伐林木罪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基本条件:应当具备盗伐行为;行为对象应当是森林或者林木;达到了数量较大的标准。缺乏其中任何一个基本条件,一般情况下不能构成本罪。比如获得林木采伐许可,并在规定的地点采伐林木的行为;或者虽然擅自砍伐他人承包经营管理的森林,但没有达到数量较大标准的,一般不宜以盗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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