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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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4200510165790
执业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医疗救助,我国政府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那么,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使用流程是怎样的?
为了确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及时获得医疗救助,我国政府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根据我国财政部、公安部等部门联合下发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其主要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相关费用。
那么,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使用流程是怎样的?
可以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情形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保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申请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申请人包括受害人、受害人近亲属、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受害人因伤亡无法申请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医疗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的,经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承办交警部门出具相应证明后,由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凡在北海市辖区内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经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并报同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审批后,可以垫付。
追偿肇事责任人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比照该流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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