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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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4200510165790
执业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交通事故救助基金,顾名思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基金。那么,它的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呢?
三种情形可申请
救助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交警处理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垫付
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
追偿肇事责任人
有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否意味着肇事责任人可以逃脱费用支付呢?答案是否定的。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后,应当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实施细则规定了救助基金的追偿方式。
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在赔付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赔偿款时,应优先支付救助基金所垫付的费用。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已从赔偿义务人方或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赔偿的,应当优先偿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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