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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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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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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是指假冒军人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既包括非军人冒充军人,也包括级别较低的军人冒充级别较高的军人,还包括此部门的军人冒充彼部门的军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冒充军人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的车辆号牌,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定罪处罚。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假冒军人身份招摇撞骗的行为。

  (一)军人的概念

  这里的军人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官(警官)、文职干部、士兵以及具有军籍的学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其他人员以军人论,不执行军事任务时除外。虽在军事部门或者武装警察部队工作,但没有军籍的不属于本罪所称的军人,退伍、复原、转业后的军人不再属于军人。

  (二)冒充军人招摇撞骗

  招摇撞骗的词义解释是假借某种名义进行蒙骗欺诈。所谓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是指假借军人的身份对他人进行炫耀或者蒙骗,具体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穿戴军人服饰行骗,使用伪造的军人证件行骗等等。行为人往往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既包括金钱财物等物质利益又包括待遇、荣誉称号、职位、学位、城市户口等非物质利益。虽然行为人没有以获取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为目的,如果经常以军人的身份炫耀或者蒙骗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因为已经侵害了军队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并且依照刑法规定本罪属于行为犯,其行为应当构成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三)不属于构成本罪的特殊情形

  虽然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行为犯,但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仅为虚荣心偶尔为达到顺利住宿行或者购买车船票等而冒充军人的,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军人的,一般不宜以构成本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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