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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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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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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破产债权的分配是怎样的

  破产后的财产与债权会进行分配,破产债权一般是在财产分配进行清算后产生的。那么对于破产债权的分配,一般来说债权关系复杂,或者债权较多才会进行分配。

  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清算组将变价后的或难以变价的破产财产依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平等清偿的程序,破产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破产财产的分配有货币分配、实物分配、债权分配三种方式。三种分配方式各有千秋,采用何种分配方式,取决于破产财产的实际状况、债权人会议选择和法院的裁定。债权分配一般适用于破产财产中债权较多、债权关系复杂、依靠清算组收回债权难度较大,而又难以通过竞价交易变现债权的情况。

  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在分配债权时应符合下列要求:债权应当是确定的债权,在法律上具有请求权行使依据,数额也已被确认;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被分配债权不应是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债权,且债务人有一定的清偿能力;债权分配时应根据债务人与债权人是否在地域上相邻、是否关系比较密切、是否属于同行业等因素,判断债权分配后是否便于诉讼和强制执行、是否便于谈判、是否便于债权抵消、是否便于以物抵债、是否便于将债权再作转让等等情况,然后作出方便于债权人获得预期收益的债权分配;债权分配在价值上应基本与债权人债权比例相当,以贯彻破产财产公平分配的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破产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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