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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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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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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4200510165790

执业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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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中心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监视居住只是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的一种,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采取限制或者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⑤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⑥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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