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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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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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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拘役的期限分别是多久

  一旦有些人触犯了法律,那一定会收到法律的制裁的,管制和拘役是两种不同的处罚方式,而且管制拘役都是属于我国《刑法》主刑,而您是否还想了解具体的细节呢?请随小编一起往下看,了解管制拘役的期限的相关知识。

  一、拘役及期限

  拘役是指公安机关就近执行的,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管制及期限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是刑法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改造,但限制其人身自由,交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监督改造的刑事处罚,是刑罚主刑中量刑最轻的一种。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九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第四十条 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执行机关应即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群众宣布解除管制。

  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管制拘役作为我们《刑法》的主刑,那是相当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在我们的社会生活中都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我们也可以明显的看到管制的期限相对拘役还是比较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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