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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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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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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是否有效

  企业债务是指企业所应承担的,应该偿还的一些负债。当然,我们所认识的企业债务有些是有效的,有些却是无效的。我们有时很难分清企业债务是否有效,从而使我们蒙受一定的损失。

  一、企业债务是否有效

  一般情况下,除合同规定以外,企业债务的有效期都是两年。

  (一)公司为个人债务担保是否有效?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 :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合同是否有效?

  《公司法(20005)》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忠实义务,《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无权代表行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行为属于违反忠实义务的无权代表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行为的效力,应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作出判断,也就是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若相对人为善意,则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有效;若相对人为恶意,则法定代表人的越权代表行为无效。

  (三)公司分立时有关债权债务的协议是否有效

  公司分立时,关于债权债务的协议是有效的,但是不得对抗第三人即债权人。2003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时,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第12条规定:“债权人向分立后的企业主张债权,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承担有约定,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企业分立时对原企业的债务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或者虽有约定但债权人不予认可的,分立后的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通常情况下有效的企业债务

  (一)战略性发展需要而筹措的长期债务。

  企业战略发展需要而对外筹措的长期借款为企业主动承担的债务,是有计划有安排进行筹措并能够利用战略发展后获得的收益进行偿还的部分。这部分债务主要对应企业购置设备、引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对外投资、调整资本结构等而筹措的资金。

  (二)短期资金不足而借入的短期借款。

  短期借款则是企业为了应对短期资金不足而向企业外部筹措的资金,如企业为现金周转或偿还债务等而筹措的资金。

  (三)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应付项目。

  应付部分则一定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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