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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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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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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怎么选择法院?

  民间借贷关系中一旦发生了纠纷,当事人很可能冲动的采取一些违法手段要求还钱。但其实最好的要求还钱的方法是到法院起诉,让法律帮你讨回财产。那么在民间借贷诉讼中,到哪个法院起诉?

  一、可到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1、合同约定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或被监禁一年以内的人提起的诉讼。

  3、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对履行地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8条第2款的规定,以接收货币一方作为合同履行地。而作为出借方,其起诉主张借款本息的,即为接收货币一方。

  二、可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间借贷中的借条属于合同性质,因而由民间借贷引起的纠纷也属于合同纠纷,则民间借贷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若借款时没写借条,没约定利息,这样的合同属无偿合同,是实践性单务合同。当出借人将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之后,出借人不再负有其他任何义务,合同的义务主要是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此时,双方当事人若发生纠纷,应适用民诉法二十二条的规定,由被告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可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接受货币权利的合同当事人的住所地)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可双方协商选择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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