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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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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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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拒绝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会怎么样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工伤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情发生变化,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变化后的伤情进行复查鉴定。

  问:我2014年受伤,2015年2月工伤鉴定为4级,现在打官司赔偿,但单位提出对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我能不同意吗?如果不同意,残疾赔偿金还能支持吗?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也就是说,自劳动能力鉴定作出之日起1年后,用人单位有初步证据证明工伤职工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就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如果工伤职工拒绝,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规定,工伤职工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里的劳动能力鉴定既包括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再次鉴定,也包括劳动能力的复查鉴定。如果工伤职工放弃或者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即可推定为放弃享受这部分的工伤保险待遇。

  在实践中,往往会存在这样的情形:工伤事故发生后不是积极主动地配合治疗、快速康复,而是小病大养,拒不配合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劳动能力鉴定,以为自己是工伤职工就不能解除自己的劳动合同,还要按原工资待遇支付。抱有这种想法的人显然是错误地理解了《工伤保险条例》为工伤职工提供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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