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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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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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又称劳动纠纷。其中有的属于既定权利的争议 ,即因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既定内容而发生的争议;有的属于要求新的权利而出现的争议,是因制定或变更劳动条件而发生的争议。
根据《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劳动纠纷诉讼主体条件
凡是《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因此,符合劳动纠纷诉讼主体条件的应包括: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②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帮工、学徒等劳动者;
③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2)劳动纠纷诉讼标的范围
劳动纠纷诉讼的标的具体包括:
①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③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上述诉讼主体条件,又在诉讼标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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