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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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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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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劳动者举证责任有哪些?

  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劳动纠纷案件存在特殊情况,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以下就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明。

  一、劳动者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

  (一)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符合申诉或起诉的受理条件,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纠纷诉讼时效未过。

  其中劳动者可以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用人单位曾经向劳动者颁发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

  (2)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各种奖励证明;

  (3)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为其投保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取得);

  (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入门证”、“通行证”、“工作卡”、“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

  (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二)劳动者应当就劳动合同内容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对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报酬水平等条款)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应对自己所主张的,引起劳动合同关系订立和生效,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三)应当举证证明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自己受到的损失。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

  (四)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即便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但从仲裁或诉讼策略角度,也应提交,防止用人单位提供伪证。

  二、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证据的范围

  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综合目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如下:

  (一)用人单位应当就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用人单位单方面行动或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和规章依据、决定的程序、决定文件的通知送达、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等必要事项负举证责任。

  (二)用人单位应当就法律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履行的积极义务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类:

  1、人力资源招聘公告以及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的相关证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

  2、《职工名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考勤记录、工作量记录;

  4、劳务派遣协议书、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证明文件;

  5、按月支付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的证明文件、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支付证明文件、为劳动者缴纳五险一金的证明文件、代扣代缴证明文件;

  6、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文件;

  7、劳动者过错责任认定文件、劳动者考核文件、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不符合录用标准的证明等等;

  8、劳动合同、企业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证据。用人单位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的证据;

  9、解除劳动合同事先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的证据,裁员程序履行适当的文件;

  10、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卫生物品发放记录、安全防护措施的考核记录以及女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记录、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的文件;

  11、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相关由用人单位掌管的相关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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