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海宁律师咨询网 >交通事故

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电话号码:0573-80706397

手机号码:13758071907

邮箱地址:334214039@qq.com

执业证号:13304200510165790

执业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中如何处理肇事车辆

  很多时候发生交通事故都是因为肇事的一方存在交通违章行为,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若造成了严重的损害的话,则此时肇事者就有可能承担刑事责任了。在实际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的时候,不能忽略了对肇事车辆的处理。那究竟交通事故中怎么处理肇事车辆?详细内容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中怎么处理肇事车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弃车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10日后仍不领取的,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即当事人丧失其对车辆的所有权,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车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由谁付

  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任务之一是抢救受伤人员。要采取各种措施充分保证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及时的抢救治疗,从而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伤亡人数,保障事故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首先将医疗机构对受伤人员的救助义务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条的规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明确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由于受保险性质的限制,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不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2、事故车辆尚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未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3、肇事车辆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很多时候对伤者作出了救治,对肇事者进行了处罚之后,大家就会遗忘肇事车辆。其实对于肇事者而言,此时肇事车辆也是会受到一定损害的。而要是在保险范围内的话,则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作出相应的赔偿。这就可以说是在处理肇事车辆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联系电话:13758071907

Copyright © 2016 www.jxhnzag.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