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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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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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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程序

  交通事故认定是日后请求损害赔偿的一项重要证据,对其不服只能通过复核的方式救济,下文主要介绍了交通事故复核程序,欢迎浏览!

  一、复核时间、对象与方式:

  (一)时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

  对象: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方式:书面复核申请。

  二、受理复核的时间和处理:

  (二)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

  方式: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三)主体: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

  时间: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

  方式:(1)审查认定书认定的事故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

  (2)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审查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四)手段: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聆听当事人意见。

  次数:以一次为限;

  (五)结论:

  (1)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3)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4)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复核途径是行政监督的一种,能进一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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