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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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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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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调解怎么进行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调解怎么进行呢?交通事故调解也有一定的期限,那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有多久?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交通事故调解怎么进行

  (一)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须在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主持下进行。调解的时间、地点、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

  (二)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调解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期限内,只调解两次,调解时须制作调解记录。

  (三)交通事故办案人员通知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参加调解时,一般使用书面通知,口头通知的须记入调解记录。

  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须事先通知交通事故办案人员,请求变更调解时间;无正当理由不到或者调解中途退离的,计为调解一次。

  (四)调解参加人:

  1、交通事故当事人;

  2、交通事故伤亡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

  3、交通事故车辆所有权人;

  4、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5、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的必要参加的人员。

  上述人员须得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准参加调解,一方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五)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须向交通事故办案人员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六)调解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因不可抗力或者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

  (七)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八)调解中,调解参加人提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未规定的赔偿项目和要求的,不予调解。

  (九)确定抚养人时,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提供有抚养关系的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应当要求其公证。

  (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1、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2、责任认定;

  3、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4、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二、交通事故调解的期限有多久

  公安交警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具体的调解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口头通知的应当记入调解记录。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1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在调解过程中,当事方更换调解参加人的,连续计算调解次数和时间;当事人或代理人因不可抗拒力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调解的,调解时限中断;调解重大、复杂交通事故需要延长调解时限的,须经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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