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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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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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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流程

  发生交通事故,可以采取协商、调解、诉讼的方式解决赔偿纠纷。如果选择诉讼途径,需要确定管辖法院、双方当事人等。

  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流程

  1、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管辖法院

  以下法院都有权管辖:事故发生地法院、车辆最先到达地法院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任选其一进行诉讼。

  实践中考虑到案件送达、财产保全及先予执行等因素,建议在选择管辖法院时:

  (1)如果事故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已查扣事故车辆的,宜由事故发生地法院管辖;

  (2)否则,选择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及时有效地解决好纠纷。

  2、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当事人

  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当事人范围

  (1)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2)交通事故造成受害者伤残或死亡的,还应包括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或死者生前实际抚养、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3)因交通事故遭受直接财产损失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可列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被告范围

  我们根据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性质的不同,针对被告范围作不同的说明:

  (1)肇事车辆是单位的,且驾驶员系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应将单位列为被告,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2)车辆属于挂靠经营的,且能够证明该事故发生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应将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列为共同被告。

  (3)车辆出借或出租给他人使用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租用人列为被告;

  但如果出借人或出租人有过错的,也可以将出借人或出租人列为被告,比如知道自己的车有缺陷,知道借用人或租用人无证驾驶或饮酒驾驶。

  (4)机动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将肇事人列为被告,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

  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1)原告的举证范围主要包括:其人身受损的事实与事故的因果关系,人身损害程度(提供医学证明书),原告的情况(如出生年月,住址,有无劳动能力等),损害财产的所有权证明,损害的具体财产内容,损害的财产价值(提供价格损失鉴定书)等;

  (2)被告应对其答辩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依职权调阅公安机关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案卷核查到的必要证据(如现场勘验图等)。

  4、交通事故赔偿诉讼的具体流程

  (1)起诉和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经法院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后七日内立案;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在七日内裁定,不服的可提起上诉。

  (2)审理前的准备。法院立案后五日内将起诉状附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在15日内提答辩状,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检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一审普通程序结束后,如果当事人不服而提出上诉,则一审裁判不生效力,而进入二审程序。

  二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一经宣告或送达当事人就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裁判,当事人即不能再行起诉或上诉。

  (3)开庭审理

  普通程序的审判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需要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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