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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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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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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能私了吗

  相信大家在生活中经常看到,当事人协商后就交通事故私了的情况。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允许当事人私了的。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能私了吗?不少人在咨询小编这样的问题,下面我们就一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

  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能私了吗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迅速报告交警部门处理,不得私了: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四)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五)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六)事故车辆未投保交强险的;

  (七)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虽然以上未提到死亡不能私了,但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赔偿方面可以进行私了。由于已经造成伤亡,已经触犯刑法,要受到刑法处罚。

  二、交通事故私了时注意什么

  (一)要理智地面对事故现实

  发生了事故,见到自己的爱车受到损坏,难免心生怒火、情绪急躁。有的当事人情急之中,忘了保护现场、勘查现场的正事,在没有获取证据的情况下直接和对方去理论是非,往往话不投机,发生口角,更有甚者还拳脚相加。结果,重要证据灭失,小事变大,非但事故无法“私了”,还要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

  “私了”的法律用语是“自行协商”,既然是协商,那么就要把一些问题看得淡一点,互相作出一定的让步,共同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平衡点,使“私了”结果“双赢”。“私了”交通事故,不但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法,而且从更高的意义上讲,也是检验和衡量现代人们的交通意识,文明程度,交通和谐的一个尺度之一。

  (二)遇到人员受伤不要轻易“私了”

  前面虽然介绍过对伤情的判断方法,但是在此还是要强调,遇到有人员受伤的事故要谨慎行事,不要轻易选择“私了”的方法处理事故。

  实践中常遇到这样的情形,即事故发生时,当事人只是感觉身体某个部位不适,以为仅仅是软组织挫伤而已,于是简单对事故进行了“私了”。但是当天晚上或第二天伤情加重,甚至死亡。

  此情形经常发生在有行人或骑车人参与的事故中。因为交通事故基本都是突发性的,行人和骑车人一无防备,二无防护措施,受伤在所难免。所以,驾驶机动车碰撞了行人、骑车人,即使对方愿意“私了”,但只要称自己身体哪里伤了或不舒服,我们就要放弃“私了”及时报警,并劝说对方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治疗。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二是,防止事态扩大化;三是,万一遇到心术不正的人“碰瓷”,我们也可以通过报警和医疗部门对其进行检查,揭露他的 “嘴脸”。

  (三)“私了”事故时要防止财物的丢失

  “私了”事故时间虽然短暂,但是双方都是在车外进行勘查、记录和协商,注意力都集中在了处理事故当中,而且视线也会游离于自己的财物。此时如果遇到扒窃者,就会祸不单行,造成更大的损失。因此,在“私了”前要将车辆的门窗关闭锁好,不给坏人以可乘之机。另外,遇到行人或骑车人受伤进行救助时,要注意拣拾其脱落的随身重要物品,既是对私人财产的有效保护,也可以防止事后双方为财物的丢失而“扯皮’。

  虽然允许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私了交通事故,但也不是任何一起交通事故都可以私了的,此时必须要满足条件才行,即事故轻微、没有造成人员受伤的。但要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话,那么肯定就是不允许私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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