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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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304200510165790
执业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总公司可以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设立分公司,而日后要是分公司发展壮大了,同样也可以设立自己的分公司,当然还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分公司设立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呢?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七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为: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分公司的设立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三、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四、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 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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