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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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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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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

  上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可以公开发行股票。对于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相关内容大家可能不是很了解相关的内容,在公司法以及相关的债券法规中都有内容规定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股权的方式

  一、要约收购:

  1、定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不是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公告: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3、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30≤X≤60)

  4、撤销: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5、变更:收购要约届满15日内,收购人不得更改收购要约条件。(经批准,可变更)

  6、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二、协议收购:

  1、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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