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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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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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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哪些?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可能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和章程内容的瑕疵,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新公司法在25条和82都有具体的规定。

  新《公司法》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新《公司法》82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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