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电话号码:0573-80706397
手机号码:13758071907
邮箱地址:334214039@qq.com
执业证号:13304200510165790
执业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吸收合并,或称兼并,是指合并方(或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取得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全部净资产,合并后注销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法人资格,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原持有的资产、负债,在合并后成为合并方(或购买方)的资产、负债。
1、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获得吸收公司支付的现金,被吸收公司解散,被吸收公司的股东通过“清算程序”依据各自的股权获得现金分配。
2、以股权购买资产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的股权购买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债权债务),被吸收公司解散,被吸收公司的股东通过“清算程序”分配被吸收公司持有的吸收公司的股权,从而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
3、以现金购买股权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现金购买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继。
4、以股权购买股权的方式
吸收公司以自身股权换取被吸收公司股东持有的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股权,被吸收公司股东成为吸收公司的股东,吸收公司成为被吸收公司的唯一股东,随后解散被吸收公司;被吸收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债权债务),由吸收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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