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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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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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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公司转让有哪些形式

  公司转让一般是指一家公司因为某些原因不再经营但是没有注销,反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其中也包括所有的资产和负债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或是个人。公司法公司转让有哪些形式?

  公司法公司转让有哪些形式?

  1、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此种转让形式是依据国家规定的《公司法》进行转让的,普通转让为公司法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买卖,特殊转让一般为因为股权的出质和离婚、继承和执行等导致的转让;

  2、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是出现在公司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3、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即股份持有者将其股份一次性转让于他人为全部转让,部分转让即股份持有者将股份分割后转让一部分于某一人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为部分转让;

  4、约定转让和法定转让,约定转让主要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继承;

  5、其他转让,一般以公司股东退股,此种形式为强制转让,享有司法保护权。

  公司法股权转让有哪些限制?

  一、股份转让场所法定。《公司法》第139条规定,股票的转让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二、转让方式法定。主要是针对《公司法》第140条规定的记名股票的转让而言的。该条要求记名股票须依背书或者其他法定方式为之。如果违反该规定而转让股票,应属无效。

  三、特定人的股票转让受到限制。包括如下几种情形: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公司不能取得自己的股份。《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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