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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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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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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

  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债权人对管理人审核编制的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而提起的诉讼。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48条第3款、第58条第3款及相关条款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未对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管辖、起诉、审理期限、诉讼当事人以及破产债权确认诉讼判决的效力等程序问题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有必要进行探讨。

  解决有关破产债权是否存在及数额多少争议的诉讼程序。各国破产法规定,债权人自行申报的债权,须经债权人会议调查,调查结果由法院或破产管理人制成债权表,对此有异议者可提出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有权提起确认诉讼的包括破产债权人、破产管理人、破产人等。

  在债权调查中,对债权是否存在等通常由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被提出异议的债权人如不以破产管理人为被告提出确认债权之诉,其债权便视为不存在。破产债权确认诉讼依民事诉讼程序进行,破产程序不受影响。

  在分配时如诉讼尚未终结,则由破产管理人按争议债额将分配提存,如破产债权人胜诉,即可领取提存分配额,如败诉,提存额则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对破产债权确认诉讼的提起通常规定有期限,逾期即丧失异议权。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负责审查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在决议作出后7日内提请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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