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电话号码:0573-80706397
手机号码:13758071907
邮箱地址:334214039@qq.com
执业证号:13304200510165790
执业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与《公司法》一样,共同肩负调整公司活动的责任。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1、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1)宗旨;
(2)名称和住所;
(3)经济性质;
(4)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5)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6)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7)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8)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9)劳动用工制度;
(10)章程修改程序;
(11)终止程序;
(12)其他事项。
2、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1)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2)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3)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4)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5)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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