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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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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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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作案时间

  共同犯罪是指两个人及以上共同犯罪的行为,大致可以分为一般共犯和犯罪集团两种。在司法实务中,我们如何认定共同犯罪的作案时间?下面由小编在本文整理你介绍相关内容。

  共同作案时间的认定

  2000年11月10日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共同犯罪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可以分为事先共犯与事中共犯(承继共犯),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共犯;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中共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共同犯罪的具体类型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行为,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而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行为人的处罚

  共同犯罪人主要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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