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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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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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拘禁罪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非法拘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是因非法拘禁导致有殴打、侮辱的,从中处罚,具体还要综合受害人的伤情程度。
非法拘禁罪会判几年
1、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是指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定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2、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因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仍应定非法拘禁罪,分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如果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或者死亡的,则应分别定故意伤害(重伤)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定非法拘禁罪,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军事机关等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他们利用职权非法拘禁他人,或者致人重伤、死亡,性质恶劣,影响很坏,理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款或者第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1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的;
(5)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由此可见,时间过短、瞬间性的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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