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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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所以,被释放的犯罪分子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很有可能再犯新罪。如果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再犯罪如何处罚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累犯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
其次,对数罪均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当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李某所犯抢劫罪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对李某的后罪可以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但对于李某前罪没有执行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和后罪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怎样并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我们认为可以借鉴对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并罚采取“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即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并罚应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参照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规定,除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外,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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