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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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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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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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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撤销刑事案件?

  如何撤销刑事案件?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已经侦查的案件,因为存在法定的情形依法予以撤销,终止诉讼。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撤销案件的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应撤销案件。

  在审判过程中,因公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裁定驳回,诉讼程序即告终止,人民法院应将案件注销。但这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撤销案件并不相同,应加以区别。

  例如,根据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被告人死亡,但已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如果被告人家属要求,人民法院应作出无罪判决。这与案件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应撤销案件的规定的情况并不相同。


  如何撤销刑事案件?撤销案件是指侦查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或者经过侦查否定了原来的立案根据,所采取的诉讼行为。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已经侦查的案件,因为存在法定的情形依法予以撤销,终止诉讼。

  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撤销案件的情形包括: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即应撤销案件。

  在审判过程中,因公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裁定驳回,诉讼程序即告终止,人民法院应将案件注销。但这与《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撤销案件并不相同,应加以区别。

  例如,根据有关规定,在法院审判阶段,如果被告人死亡,但已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如果被告人家属要求,人民法院应作出无罪判决。这与案件在侦查和起诉阶段应撤销案件的规定的情况并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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