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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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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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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

  我国司法机关对涉外案件是否有刑事管辖权,是涉外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那么,涉外刑事案件的管辖是如何规定的?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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