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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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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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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保险诈骗罪数额的规定

  保险诈骗罪是采用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那么对于保险诈骗罪的数额是怎么规定的呢?

  以下情形,达到数额的,构成保险诈骗罪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诈骗数额标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于问题的解释》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L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标准

  (1)、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案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保险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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