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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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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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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有哪些?

  数罪并罚是指对犯两个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一定原则判决宣告执行的刑罚。数罪,指一人犯几个罪。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主要有: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 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 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2、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参加的,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20条)。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 罪的,不存在数罪并罚问题。

   3、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数罪并罚。157条(牵连犯)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两 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198条)。

   5、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强行与被拐卖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 行为的,数罪并罚。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6、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7、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 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犯前两项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394 条)

   8、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并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 规定处罚(318条)。

   9、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犯前两项罪,对被运送 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10、 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 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 定处罚。

   11、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 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第204条 )另: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主刑已执行完毕,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 利期间又重新犯罪,如果所犯新罪无须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在对被 告人所犯新罪作出判决时,将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 刑剥夺政治权利,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即在新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以后,继续执行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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