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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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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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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法哪些情形可以指定辩护?

  导读: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被告人无法提供的辩护,那该如何办呢?刑事诉讼法哪些情形可以指定辩护呢?下面为您列出应当指定辩护和可以指定辩护的具体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的情形

  1.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2.被告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

  3.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此处未成年人,是指开庭时是未成年人,犯罪时是未成年人,而在开庭审理时已经满18周岁的不包括在内;

  4.被告人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的情形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最高院规定了以下七种情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人民法院指定辩护人适用于审判的各个阶段,即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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