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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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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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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是什么罪数形态

  盗窃罪侵占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或者占有权,是指行为人以盗窃为目的,采取盗窃行为,数额较大的犯罪,需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那么,盗窃罪是什么罪数形态呢?

  盗窃罪是什么罪数形态

  罪数形态,指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盗窃罪,是由于盗窃行为引起的,属于一罪。

  盗窃罪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2、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犯罪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4、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法律 教育 网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秘密窃取,于是我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但是,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非常多。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达到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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