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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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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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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徇私枉法罪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枉法裁判的结果,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司法职权的不可亵渎性。客观表现为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到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一)司法工作人员

  了解司法工作人员首先要了解司法,所谓司法是指按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根据刑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是指由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以及答复,司法机关专业技术人员在办案中故意提供虚假材料和意见,或者故意作虚假鉴定,严重影响刑事追诉活动的,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司法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徇私枉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徇私枉法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所谓徇私即为了谋取个人或者小集体的私利,所谓徇情即为了照顾、袒护私人关系或者感情等私情;所谓枉法即曲解和破坏法律。这里的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具体表现为:一是对明知无罪的人,采取伪造、毁灭证据以及其他违背事实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审判。二是对明知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三是在行使审判活动中故意对无罪的人作出有罪判决,或者轻罪重判、重罪轻判;故意对有罪的人作出无罪判决。

  (三)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的关系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因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等行为构成徇私枉法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四)不构成本罪或者免于处罚的特殊情形

  确定依法追究徇私枉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以其明知行为对象有罪、无罪,或者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为要件,还要综合考虑给国家、社会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损失,给当事人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以及财产等方面造成的损失,考虑给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以徇私枉法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由于认识水平或者工作能力不高造成偏差的,一般也不能以犯罪论处。没有给社会造成不良后果,具备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等情节的,在司法实践中有可能被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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