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电话号码:0573-80706397
手机号码:13758071907
邮箱地址:334214039@qq.com
执业证号:13304200510165790
执业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缓刑期间再次犯罪的话,对于缓刑人员来说绝对是一个值得重视的地方,它可能会让自己处罚的更加严重。有些人在缓刑期间犯罪后也非常的害怕,想要了解具体的处罚情况。那么,缓刑期间再犯罪怎么办?怎么处理?
缓刑期间再犯罪怎么办
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根据刑法第76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69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怎么处理?缓刑期间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一般会收监执行原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联系电话:13758071907
Copyright © 2016 www.jxhnzag.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