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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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的转让并不是在转让协议书上签字后就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实中很多债权转让行为是无效的。那么您知道哪些情形下债权转让无效吗,小编将告诉您债权转让的效力问题,以及在债权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相关事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债权转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一)什么是债权转让?
关于债权转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二)债权转让无效有哪些情形?
1、债权转让无效的三种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转让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
如果您所接受的债权转让不具备上述三种情况,那么,这个债权是可以转让的。
2、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这里法律只规定了债权转让债权人的通知义务,并没有规定,必须要征得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
因此,只要对债权转让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债权转让债务人的同意并不是这种转让行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二、哪些内容债权转让不得改变?
1、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改变则债权转让不成立。
对于债权转让不得改变主要内容的具体规定如下:债权转让只是主体上的变更,如果存在债的主要内容变更,则发生新的合同关系,而不属于转让性质。债的内容变更包括种类、数量、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期限、履行地和履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等方面。
2、债的非主要内容变更不会影响法律关系。
但债的种类、标的物品质规格、债的性质等主要内容变更后,与原债不再具备同一性。如经对方承诺,则成立新合同,已不属于债权转让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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