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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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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如何处理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

  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的一种情形是,当事人所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未载明债权人,也存在持他人借条追讨债务的情形。那么如何处理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如何确定债权人?

  如何处理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持有没有载明债权人的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但因债权凭证的持有人不必然是债权人,当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时,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即便已经立案受理,仍可裁定驳回起诉。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

  (1)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有债权人(出借人)的,依照债权凭证来确定债权人;

  (2)债权凭证上没有载明债权人的,持有债权凭证的人推定为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持有债权凭证的人非真正债权人的,不能认定其为债权人;

  (3)认定债权人,除借据、收据、欠条外,还可以参考借款合同、还款计划、汇款单等来综合判断。

  提醒:借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的重要证据之一,借条中如果未明确载明债权人姓名,会给一些心术不良的人造成可乘之机,有可能提起恶意起诉,将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出具借条,不仅仅要将借款数额、利率、还款期限等内容写明白,债权人姓名更是不可或缺。

  相关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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