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海宁律师咨询网 >债权债务

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电话号码:0573-80706397

手机号码:13758071907

邮箱地址:334214039@qq.com

执业证号:13304200510165790

执业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债权债务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那么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下面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1、债权人撤销权之诉的诉讼请求要全面而具体。

  2、在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未届清偿期,或者未取得生效司法文书确认的情况下,债务人出现法律规定的减损责任财产影响清偿债权人债权的情形,律师代理债权人此时提起撤销权诉讼,存在一定的诉讼风险。

  3、如果债务人赠与、无偿或者低价转让等行为发生在债权人设定债权之前,作为债权人的代理律师,要谨慎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

  4、若债务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作出减损债务人责任财产的行为,债权人也可以首先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若因证据不足未获法院支持,在法定的一年除斥期间内再行提起撤销权诉讼。

  5、虽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转让行为系恶意低价转让,但他们之间的转让行为已经被生效司法文书所认定,债权人作为案外人,在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

  6、债权人及其代理人在无法自行取得证据时,应当及时根据法律规定在举证期内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或者委托评估。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有哪些?

  1、实体法上的效果

  (1)自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之日起,债务人的行为自始无效。

  (2)债权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或受让人向自己返还所受利益,并有义务将所受利益加入债务人的一般财产,作为全体一般债权人的责任财产。

  2、诉讼法上的效果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出的诉讼费用、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2)受益人、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联系电话:13758071907

Copyright © 2016 www.jxhnzag.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