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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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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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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哪些情形

  股东由于已缴纳出资,相应财产已转变为公司财产,股东对公司债务就无需再承担责任,除非法律另有规定。那么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哪些情形?

  股东承担公司债务有哪些情形?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具体情形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1)公司股东存在抽逃出资;

  (2)公司股东未足额出资;

  (3)公司股东怠于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灭失无法清算。

  (4)其他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等行为。

  公司债务如何清偿?

  1、权利人一方拒绝接受债务人一方履行,债务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提存,提存后,视为债务人已履行。提存的财产发生毁损、灭失等情况的,该风险由债权人一方承担。提存期间,提存财产产生的孳息归债权人一方。

  2、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各个债权人均无担保时,按照查封、扣押的先后顺序清偿。

  3、债务人如果是企业法人,财产不足清偿所有债务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其破产。

  4、债务人对同一人负有多笔同类债务,除非另有约定,按以下顺序清偿:

  (1)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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