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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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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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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诉讼时效已过,债主如何拿回钱?

  大家都知道,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了诉讼时效再主张权利,就丧失了胜诉权,在债务纠纷中也是,若是超过了诉讼时效,钱就要不回来了吗?

  很多债主在讨债的时候,手上都有借条,但是由于时间久远,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期间,这个时候,即使债主有借条,也丧失了胜诉权,债务人也可以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这样一来,对债主很不利,常常有人也因此而追不回钱。心里有苦说不出啊!

  借条的诉讼时效一般存在两种情况:(1)双方当事人在借条中约定了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履行期届满后2年内主张;(2)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借条中约定履行期限,债权人应当在借条签字之日起20年内主张。那么,诉讼时效已经过了,还有机会拿回钱吗?如何拿回来呢?

  争取债务人自愿还款

  借贷纠纷超过诉讼时效后,债权人只是丧失了胜诉的权利,并非丧失了实体权利,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仍然可以得到满足;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但是,当诉讼时效届满后,如果债务人仅归还了部分欠款,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归还剩下的欠款呢?笔者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履行视为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事由,债务人履行部分债务意味着债务人对此笔债务的认可,不论债务人是否意识到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债权人都有权请求法院判决债务人履行债务。

  争取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还款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借贷纠纷,当事人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的,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笔者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超过诉讼时效后达成还款协议的,视为对此笔债务的重新确认,债务人的还款意思表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重新计算。

  债务人签收催收通知

  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欠款,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该条解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且该规定中的债务人应当包括债务人本人,以及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等。

  最后,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丧失的是实体胜诉权,程序上还是可以起诉的,但是对方可以以超过诉讼时效为抗辩理由。但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如果债务人没有提出超过诉讼时效这个抗辩理由的话,法院也不会主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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