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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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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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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务人突然死亡,债权人如何寻求救济途径实现债权?

  债务人突然死亡,债权人如何寻求救济途径实现债权?依民法的一般原理,若是共同债务,包括家庭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合伙人共同债务等,应当以共同财产来清偿。具体请看下文的详细介绍!

  【案情回顾】

  李某是建筑包工头,与前妻生有一子已成年,现配偶陆某。2012年,李某因承包工程需要,向张某借款数万元,李某个人出具借条。借款几个月后,李某在施工中因意外事故而死亡。张某以“父债子还”的传统观念向李某的儿子要求归还借款,催讨不成后他委托律师起诉李某的儿子追讨借款。

  【律师说法】

  “债务人突然死亡,债权人如何寻求救济途径实现债权,这是一个看似简单却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它并不能用“父债子还”这样简单的传统观念来解决。”浙江苕溪律师事务所陈俊文律师说,在法律上,该案是以民间借贷的案由起诉债务人,还是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由起诉全部法定继承人很关键。

  首先,必须确定案件的债务性质。依民法的一般原理,若是共同债务,包括家庭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合伙人共同债务等,应当以共同财产来清偿。虽然债务是以死者名义欠下的,但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就应当以共同财产来清偿,每个共有人都是清偿债务的义务主体。

  在本案中,李某是在与陆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承包建筑工程而产生的债务,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即夫妻共同债务。除非陆某有证据证明,李某未经其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才能认定为李某的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再说继承人应承担的债务。我国继承法有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我国法律规定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是限定原则,即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债务范围限定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超过部分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

  就本案的债务而言,李某儿子须承担限定责任,李某儿子的清偿责任既来自于法律的规定,更取决于其是否实际继承了李某的遗产。而本案其他继承人,包括陆某及李某的父母同样也只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本案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的案由起诉,则应由李某的继承人在李某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及不同诉讼的利弊研究,陈俊文律师建议张某以借款人李某的妻子陆某为被告,以民间借贷的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较为顺利地完成了诉讼,张某的债权得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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