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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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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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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怎么处理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问题

  民间借贷因为其借贷手续不完备,缺乏担保抵押,无可靠的法律保障等,可能会导致借贷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那么怎么处理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问题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部分无效的借款合同主要有三种,三种无效的情形都是与利息有关的,下面是借款合同的这三种无效情形的简要介绍以及民间借贷合同中追缴财产的适用责任方式的介绍。

  一、民间借贷合同部分无效的处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6条规定:“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从此条规定可知,合同部分无效,其无效可以及于合同整体,也可以不及于合同其他部分。合同部分无效如果是决定性的,以致影响合同整体的,导致合同整体无效。这主要是一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合同。在民间借款合同中,部分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四倍的,高出的部分无效;

  (2)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0条规定,约定借款的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该约定无效;

  (3)当事人约定的计收复利的,复利的计算结果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息四倍的,高出部分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借款合同的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

  二、民间借贷合同中追缴财产的适用责任方式,应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对借贷双方约定的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收缴。对于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一般不能追缴;

  (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款用于赌博、贩毒、走私等非法行为的,对借款本息应当收缴。因为这种借款行为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属于恶意,且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从事的是非法行为,因此,应当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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