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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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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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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本息计算的争议及解决

  借款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借款人已还部分款项,但该款项究竟是还部分本金还是利息,往往是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争执的焦点。贷款人认为是还的利息,这样本金不减少,还能继续滋息,就会多得本息总额;而借款人主张是还部分本金,则减少本金,少支付本息总额。对此争执,法院应如何裁判?

  实践中,自我国合同法实施以来,主流观点认为,应当先还利息。其法律根据是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分析这三个条文的关系: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二十一条规定先利息后本金顺序的根据在于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是对该条的文意解释和扩张解释,将借款合同关系扩张到一般债的关系;而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法根据在于交易惯例;合同法六十一条于本题而言,就是借款合同的交易惯例,与二百零五条的立法根据一样在于交易惯例。因此,问题归结于“民间借贷先付利息的根据在于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法根据,即民间借贷交易惯例”这一判断。而这一判断是否正确?笔者认为,这样分配双方利益是不公平的。

  首先,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法根据在于金融借款合同交易惯例,而不是民间借贷的交易惯例。专家学者对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立法背景的阐述,都是基于金融借款的交易惯例而提出的,而没有以民间借贷的交易惯例作为理由(如李国光主编:《合同法释解与适用》,新华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964页)。认为第二百零五条的立法根据包括民间借贷的交易惯例,这一判断没有事实和理论证据证明。因而,该条款应当适用于商业借贷,而不是当然适用于民间借贷。同时,也无任何证据证明民间借贷的交易惯例也是先还利息。

  其次,民间借贷中的利息争执,并不当然适用金融借款合同交易规则。由于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均有差异,必然存在纠纷处理的差异,在制定民间借贷规则时要符合民间借贷的实质和规律,而不能照搬金融借款的规则。特别是利率上的差异,决定了在有关利息的计算、给付等相关争议问题上的裁判规则也不相同。如原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保护利率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最新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年利率24%的绝对保护标准,其实也是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利率而言,民间借贷与金融借款相比,更有利于贷款人,而不利于借款人,裁判规则上已向贷款人倾斜。因而,在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但未约定还的是部分本金还是利息时,不应再向贷款人倾斜,继续沿用商业银行贷款先给付利息的规定。事实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出台,证明了民间借贷适用不同于金融借款的裁判规则。这也是一种民商分立的思路,这一思路体现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这一弱势意义上平等对待的公平理念。

  再次,从利益衡量维度观察,民间借贷也不能适用金融借款的利率给付规则。法律规则包括司法解释这样的裁判规则背后是冲突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则的制定上要切实平衡所涉各方的利益,要反映并符合规范对象的实质和规律,这才是良法,这是司法公正的大前提。各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根据调整对象的性质不同,解决利益冲突的规则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取舍的方法;二是优先方法;三是中庸方法。而中庸之道,往往是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孔子云:“中庸之为德也,甚至矣乎。”亚里士多德论述道:“一切有识之士都在避免过多或过少,而寻求中道或选取中间。”“中道就是过度和不及的居间者。”中庸应当是裁判规则和裁判的最高的境界。因此,即使是有交易惯例能够证明民间借贷应“先息后本”,也是不公平的,是贷款人凭借其有利地位的不公平条款。

  最后,“本息同付”也符合民法法定孳息的本质。法定孳息的最大特点在于,法定孳息与原物的“从随主”的附随特征,是一体的,设定处理规则,亦应遵循这一特质。

  综上,笔者认为,此类争议不应适用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也不应适用合同法六十一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而应用衡平原则来考量,求得较佳的解决方案。既不“先息后本”倾斜于贷款人,也不“先本后息”,倾斜于借款人,而应持“本息同时”支付的中间立场。具体的计算方法是:认定一部分是还部分本金,一部分是还该部分本金至还款时的利息。部分本金和该部分本金至还款时的利息之和等于实际还款数额。这两部分如何划分,是个技术问题,应用数学方法进行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第一种情况,当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和逾期利率相同或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时,可利用数学中的一元一次方程,得出通用公式。

  已知:实际已还款额为w,利率为r,借款至还款期间为n个月,设:欲求的已还本金为x。

  则有:实际已还本金:x=w—w.r.n(这里的“.”为乘号),即x=w(1-r.n),此为通用公式。

  例如:若已还款额是2万元,月利率是1%,借款至还款期间是10个月,根据上述计算方法得:

  x=2(1-10×1%) =1.8(万元)

  即已还部分本金1.8万元,已还利息2000元。

  第二种情况,如果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又约定了逾期利率时,可利用数学中的多元一次方程组求解。

  如已知:实际已还款额为w, 借款时利率为r1,借期为n1个月,逾期利率变为r2,届期至还款期间是n2个月。

  设:借款时至届期时还本金及利息为w1,还本金为x1;届期至实际还款时还本金及利息为w2,还本金为x2。

  则有方程组:

  w=w1+w2

  x1=w1(1-n1.r1)

  x2=w2(1-n2.r2)

  r1.n1.w2=r2.n2.w1

  举例说明如下:已知实际已还款额为30万元,借款月利率是1%,借款期限为10个月,逾期利率为月利率2%,届期至还款时间也为10个月。则有:

  30=w1+w2

  x1=w1(1-10×1%)

  x2=w2(1-10×2%)

  10×1%×w2=10×2%×w1

  将上列四个方程联立,解这个四元一次方程组得:

  w1=10;w2=20;x1=9;x2=16

  即借款时至届期时还本金9万元,利息1万元;届期后至实际还款时还本金16万元,还利息4万元。

  若当事人约定有两次逾期利率时,则可以前述思路,组成六元一次方程组,分别求得三个阶段的本金及利息。多次变化时依此类推。实践中双方当事人约定利率不变为常态,约定逾期利率为特殊,所以,实际计算还是很方便的,并不复杂。即使复杂,那也是公平的需要,毕竟效率是公正前提下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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