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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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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区别

  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何区别?首先分析民间借贷是什么行为,因为它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者特定的个人和单位。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一种未经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等等。

  在金融实践中,很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往往打着民间借贷的旗号,大肆招摇撞骗,严重抹黑了合法、正规的民间借贷形象。广大公民应当睁大双眼,认清两者的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中央已明确认定,民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具有制度层面的合法性。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具有一些民间借贷的特征,不少受害人在自身权益遭到侵害后也误以为是民事纠纷,错失了报案维权的机会。对此,著名律师表示:区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民间借贷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向“不特定公众”借款。

  那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哪些表现呢?法律层面又是如何对其进行界定的呢?作为普通老百姓,如何分辨民间借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

  民间借贷属于互助性质的行为,通常属于私人之间的单独交往,或是特定的个人和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主要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行为。该行为因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故属于犯罪。

  所谓公众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体,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数个人或者是特定的,不能认为是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面向社会不特定的人,发出准备吸收资金的要约邀请,任何人只要依据这一要约邀请向行为人发出提供资金的要约,行为人均会与其建立借贷关系的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提供资金的人是否与行为人相识,都可被认定为“社会不特定公众”。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其犯罪行为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一是以不法提高存款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二是以变相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

  三是以“体外循环”手法非法以贷吸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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