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海宁律师咨询网 >民间借贷

律师介绍

张爱国律师 张爱国律师,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学历, 2005年4月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现系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四级律师)。执业16年来,承办了大量民商事案件,尤其在公司业务、损害赔偿方面有较深的理论功底以及实践经验;期间...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张爱国律师

电话号码:0573-80706397

手机号码:13758071907

邮箱地址:334214039@qq.com

执业证号:13304200510165790

执业律所: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民间借贷

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是指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各方当事人恶意串通,采取虚构法律关系、捏造案件事实方式提起民事诉讼,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那么如何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呢,其法律后果又是什么?

  一、认定民间借贷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1、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2、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3、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4、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5、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6、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7、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8、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9、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10、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二、民间借贷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1、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2、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地址:海宁市海昌南路486号金汇大厦B座19楼    联系电话:13758071907

Copyright © 2016 www.jxhnzag.com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